(2017)青0102民初3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田贵发与郝茂喜、河北中汇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贵发,郝茂喜,河北中汇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3281号原告:田贵发男,汉族,1984年11月23日出生,住西宁市大通县。被告:郝茂喜男,汉族,1980年3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被告:河北中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40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贵发与被告郝茂喜、河北中汇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贵发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贵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贵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全德负担。审判员马明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刘芳书记员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