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78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782-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党某某,男,195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5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党某某名下12943.66元扣划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余下556.34元,执行费103元未执行,因再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7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随时可以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李 全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啊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