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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刑申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俊勇故意伤害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刑申217号刘俊勇: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刑初字第00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你没有持刀追赶及刺戳被害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擅自更换合议庭审判长”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关于你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你没有持刀追赶及刺戳被害人”的申诉理由,经查,你与被害人陈得银等人发生打斗后被劝开,被害人陈得银离开后向西步行。你追赶被害人陈得银,并持刀捅刺被害人颈部,造成陈得银死亡的严重后果。上述事实,有监控录像及证人江亚坤、葛兴魁、李金泉等人的证言,与你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你的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你提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擅自更换合议庭审判长”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张新系本案承办法官,并非审判长,原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合法,你提出的该申诉理由亦是不能成立的。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