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特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杜一心与杜一中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一心,杜一中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特364号申请人:杜一心,男,194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安旎(系申请人杜一心女儿),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杜一中,男,194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人杜一心申请认定杜一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杜一心述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兄弟关系。被申请人是一级XXX残疾,自1984年住浦东精神卫生中心至今。故要求宣告杜一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经审查:杜一中,男,194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芳华路XXX弄XXX号XXX室。申请人杜一心与被申请人杜一中系兄弟。本院向杜一中户籍所在的居民委员会,即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培花新村第四居民委员会核实,其反映杜一中精神状况确异常,但因其并未实际居住在其辖区内,故不清楚具体情况。本案审理中,本院根据申请人杜一心的申请,依法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杜一中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并评定其民事行为能力。2017年9月13日,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杜一中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申请人杜一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鉴定费人民币3,150元(已由申请人杜一心预付),由申请人杜一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闵 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菊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