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刑终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236包晓敏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包晓敏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刑终236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包晓敏,原系泰州市高等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住泰州市海陵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徐金霞,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勇,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包晓敏犯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苏12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包晓敏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被告人包晓敏退出的涉案赃款人民币二十五万七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包晓敏案发后退还给于某的凯美瑞轿车一部,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包晓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亲属代为退赃,并主动缴纳大部分财产保证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人民法院认定其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审理期间,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2刑初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毕晓红审判员 刘蔼强审判员 凌 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 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