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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财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雪梅、张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雪梅,张波,唐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财保141号申请人:黄雪梅,女,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李渊,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波,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唐智,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申请人黄雪梅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波、唐智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申请人黄雪梅以其所有的位于绵阳市高新��火炬西街北段120号2幢1单元18层1-18-5号(房产证号:绵房权证高字第××号;建筑面积86.01㎡)住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雪梅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张波、唐智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黄雪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全。审判员  曾激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梓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