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69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喜龙与姜兴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喜龙,姜兴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6919号原告:刘喜龙,男,1976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告:姜兴伟,男,1983年1月2日,住德惠市。原告刘喜龙与被告姜兴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刘喜龙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喜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喜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0元,由刘喜龙负担250.00元;邮寄送达费224.00元,返还刘喜龙168.00元,另56.00元,由刘喜龙负担。审判员 赵希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