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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69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喜龙与姜兴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喜龙,姜兴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6919号原告:刘喜龙,男,1976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告:姜兴伟,男,1983年1月2日,住德惠市。原告刘喜龙与被告姜兴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刘喜龙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喜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喜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0元,由刘喜龙负担250.00元;邮寄送达费224.00元,返还刘喜龙168.00元,另56.00元,由刘喜龙负担。审判员  赵希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