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魏信义与孙梨花、尚国俊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信义,孙梨花,尚国俊,尚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魏信义,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孙梨花,女,195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尚国俊,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尚国庆,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作出的(2017)鄂0102民初204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梨花、尚国俊、尚国庆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504,739元,执行费7,44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梨花、尚国俊、尚国庆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2,1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