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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魏信义与孙梨花、尚国俊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信义,孙梨花,尚国俊,尚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魏信义,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孙梨花,女,195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尚国俊,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尚国庆,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作出的(2017)鄂0102民初204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梨花、尚国俊、尚国庆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504,739元,执行费7,44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梨花、尚国俊、尚国庆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2,1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