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8602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田兆荣、南京市鼓楼区代妍时超美容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鼓楼区代妍时超美容中心,田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8602执290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庙10号03幢B区202室。法定代表人范彐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彪,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梦颖,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市鼓楼区代妍时超美容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芦席营**号。被执行人:田兆荣(南京市鼓楼区代妍时超美容中心经营者),男,汉族,1949���6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京市鼓楼区代妍时超美容中心(经营者田兆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件指定我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南京市鼓楼区代妍时超美容中心(经营者田兆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京市鼓楼区代妍时超美容中心(经营者田兆荣)停止侵害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案“超妍”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使用权)的行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以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04,300元,同时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1,400元,共计105,700元。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拨被执行人田兆荣(南京市鼓楼区代妍时超美容中心经营者)银行存款105,7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德清审判员 金卫国审判员 唐 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文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