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91刑更6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罪犯邹万和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万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91刑更653号罪犯邹万和,男,生于1965年3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9日作出(2004)西法刑初字第第00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万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中,2007年6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9月复经该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1年10月、2012年10月、2013年11月、三次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共减刑三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5年5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于2017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因罪犯邹万和在服刑中获监狱次三表扬、一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邹万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三次表扬、一次记功。分文未履行已生效裁判的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邹万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鉴于其系累犯、分文未履行已生效裁判的财产性判项,应从严减刑幅度。剥夺政治权利期限过长,与主刑不匹配,不利于后续执行,亦应酌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和《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万和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24年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缩减为六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光华审判员 叶小平审判员 周永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习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