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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48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4815麻振祥与笪艺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振祥,笪艺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4815号原告:麻振祥,男,1988年3月13日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敏,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笪艺玮,女,成人,住句容市。原告麻振祥与被告笪艺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麻振祥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振祥撤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麻振祥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吴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