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初28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林某某、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林某某,何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2845号原告:申某某,女,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同安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林某某,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水磨村*号。被告:何某某,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水磨村*号。原告申某某被告林某某、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申某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林某某、何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国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焕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