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执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涂金淼、陈秋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金淼,陈秋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2087号申请执行人:涂金淼,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大田县人,住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陈秋水,女,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申请执行人涂金淼与被执行人陈秋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526民初31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给申请执行人货款274600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陈秋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及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多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秋水名下有房产可供执行,遂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秋水所有的址在德化县××储藏间、××室的房产,该房产目前已于(2015)德执字第2013号一案中启动拍卖程序,本案移送参与该案的财产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秋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炜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传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