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9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跃兵与重庆云坤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跃兵,重庆云坤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1021号原告:陈跃兵,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中,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文,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云坤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696588702P,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人民路308号。法定代表人:刘华,公司董事长。原告陈跃兵与被告重庆云坤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云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陈跃兵诉称,2014年3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其公司的白河水电站隧洞掘进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双方同时对工程承包范围、工期、工程价款、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2016年6月24日,被告与原告就工程款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705000元,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胡永平在欠条上签名。结算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工程款,余款605000元至今未付。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云坤公司立即支付原告陈跃兵工程款605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2016年6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云坤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无论是依据被告住所地还是不动产专属确定管辖,贵院对本案均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陈跃兵与云坤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根据双方约定云坤公司将重庆市忠县磨子乡白河水电站剩余隧道掘进工程由乙方全承包方式进行开挖、掘进,工程机械设备由陈跃兵自行提供,并约定工程价款及其他相关事宜,原、被告双方实际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不动产所在地为重庆市忠县,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云坤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重庆云坤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佳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