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民初3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小梅与杨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梅,杨小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3209号原告:王小梅,女,汉族。被告:杨小莉,女,汉族。原告王小梅与被告杨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经调解,双方自愿协商履行。王小梅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小梅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小梅撤诉。案件受理费841元,减半收取420.5元,由杨小莉负担。审判员 丁玺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