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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71民初3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小梅与杨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梅,杨小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3209号原告:王小梅,女,汉族。被告:杨小莉,女,汉族。原告王小梅与被告杨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经调解,双方自愿协商履行。王小梅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小梅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小梅撤诉。案件受理费841元,减半收取420.5元,由杨小莉负担。审判员  丁玺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