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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33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沈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沈某某,冷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385号之一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沈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修水县。被申请人:冷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修水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沈某某、冷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9月8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沈某某、冷某某的银行存款600000元进行了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因双方已经和解,申请人陈某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沈某某、冷某某的银行存款6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沈某某、冷某某的银行存款6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明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娟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