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青海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青海某某医学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某某电梯有限公司,青海某某医学研究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2339号原告:青海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花园南街X号。法定代表人:温舒兵,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小朋,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青海某某医学研究所,住所地:西宁市砖厂路*号。法定代表人:边惠萍原告青海某某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某某医学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青海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海某某医学研究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17.5元,由原告青海某某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国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焕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