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6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马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6民初690号原告陈某某,女,东乡族。被告马某某,男,东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建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兰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