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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陆光贤、庭发胜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光贤,庭发胜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100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光贤,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平塘县,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平塘县。2009年2月26日因犯抢夺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3月23日因犯抢夺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2月3日因犯抢夺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8月24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被告人庭发胜,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平塘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平塘县。2008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9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2年3月23日因犯抢夺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2月3日因犯抢夺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17年8月23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9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光贤、庭发胜犯抢夺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光贤、庭发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7日,被告人陆光贤、庭发胜驾驶摩托车至临海市,20时许,途经临海市大田刘公园路段时,被告人庭发胜驾驶摩托车接近被害人马某,坐在摩托车后面的被告人陆光贤伸手将马某挂在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抢走,抢夺过程中该项链被拉断,被告人陆光贤劫取了黄金项链中的一段;后被告人陆光贤将抢夺到的黄金项链打制成金戒指,并分给被告人庭发胜人民币500余元。此后,被告人陆光贤又将金戒指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卖出。2017年8月22日、8月24日,被告人庭发胜、陆光贤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陆光贤、庭发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林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被告人陆光贤、庭发胜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光贤、庭发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陆光贤、庭发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陆光贤、庭发胜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光贤、庭发胜驾驶机动车抢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陆光贤、庭发胜均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光贤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庭发胜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陆光贤退赔给被害人马某人民币一千一百元、被告人庭发胜退赔给被害人马某人民币五百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陶开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叶裔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