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5民初34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春与被告甘南县长山乡四方山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春,甘南县长山乡四方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5民初3465号原告张玉春,男委托代理人张玉国,男被告甘南县长山乡四方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吕德永,职务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春与被告甘南县长山乡四方山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玉春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00元,减半收取173.50元,保全费23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