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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立明与北京中彩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明,北京中彩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1708号原告:张立明,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被告:北京中彩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路*号院**号2-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5858681111。法定代表人:杨琨,经理。原告张立明与被告北京中彩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立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中彩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对原告张立明的侵害,恢复原告张立明被冻结账户的正常使用,恢复账户数据。被告北京中彩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张立明安装使用了“中彩票”APP,应当视为对《中彩汇用户服务协议》的知晓并且确认,而该协议的第十一条明确约定“因协议产生的或者与协议有关的全部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向北京中彩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条是协议管辖的规定。在被告北京中彩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给本院的《中彩汇用户服务协议》中,第十一条约定“因协议产生的或者与协议有关的全部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向北京中彩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对本案诉讼管辖约定,当事人发生争议和纠纷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本案应当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被告北京中彩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兆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