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曹永宝与贾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永宝,贾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203执790号申请执行人:曹永宝,男,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执行人:贾少华,女,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永宝与被执行人贾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粤0203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韶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韶关市公安局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明洲审判员 张贵生审判员 谢祥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艾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