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行初1号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龙山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龙山县国土资源局,彭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3130行初1号原告谢某某,男。被告龙山县国土资源局,地址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该局局长。第三人彭某某,男。第三人吴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龙山县国土资源局、龙山县房地产管理局,撤销颁证行政行为一案,因被申请单位下属及其单位的职能有所变更,现特申请撤诉对于2017年1月3日被告申请单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充分,本院同意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谢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庭洪人民陪审员 :李家钰人民陪审员 :何远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元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