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46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廖泽彬与醴陵市以艺术之铭家居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泽彬,醴陵市以艺术之铭家居用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4631号原告:廖泽彬,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区,被告:醴陵市以艺术之铭家居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阳三石街道企石村井下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9804473X4。法定代表人:廖湘早。原告廖泽彬诉被告醴陵市以艺术之铭家居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廖泽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泽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该款原告廖泽彬已预交),由原告廖泽彬负担。审判员 贺铁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婉婷许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