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洪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2163号原告:洪某,女,生于1969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69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洪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撤诉方式而行使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因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认定和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5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审 判 长 : 巩 麟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人民陪审员 :杨志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昌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