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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行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志军与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军,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街道办事处,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街道办事处民乐社区居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宁01行初96号原告张志军,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471号。法定代表人周福琦,男,区长。委托代理人金雪岩,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军,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育才巷1号。法定代表人丁岩,男,主任。被告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街道办事处民乐社区居委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南熏街康民花园。负责人杨万山,男,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军诉被告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街道办事处、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街道办事处民乐社区居委会拆除房屋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后原告张志军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军负担。审 判 长  高凤梅审 判 员  彭 云代理审判员  宁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思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