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易某某赌博案一审刑事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6刑初136号公诉机关石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某某,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1995年10月被广东省番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故意伤害罪,2007年9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赌博,2017年2月23日被石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7年3月10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同年7月7日经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澧县看守所。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14日由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陈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邓玉英、丁皓月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孙梦林担任记录。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开始,被告人易某某在石门县蒙泉镇中午通村,租用村民彭某某家房屋,设立赌局召集覃某、宋某等赌博人员,多次进行赌博活动。期间,由被告人易某某作为老板从中“抽水”,非法牟利;宋某某则向输钱的参赌人员出借赌资,并由杨某给其记账,宋某某共计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5.9万元。2017年2月22日晚,被告人易某某再次在彭某某家组织宋某、覃某、文某某、李某某等人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当场查获参赌人员15人,查获赌资共计人民币70120元。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证人证言、收缴物品清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易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易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开始,被告人易某某在石门县蒙泉镇中午通村,租用村民彭某某家房屋,设立赌局召集覃某、宋某等赌博人员,多次进行赌博活动。期间,由被告人易某某作为老板从中“抽水”,非法牟利;宋某某则向输钱的参赌人员出借赌资,并由杨某给其记账,宋某某共计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5.9万元。2017年2月22日晚,被告人易某某再次在彭某某家组织宋某、覃某、文某某、李某某等人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当场查获参赌人员15人,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7362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证人覃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22日他在彭某某家里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近两年他五次在赌场赌博,其中三次是在彭某某家里,这五次的赌场老板都是易某某,坐庄的人只要赢钱就给老板两百至伍佰元不等,每次一般都有十几个人。2、证人文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22日晚上,他在彭某某家里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3、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他在彭某某家里赌过两次,2017年2月22日晚上他参与赌博被当场查获,认识的有易某某、覃甲某、陈某,刚开始没人玩,后来宋某某、易某某打电话喊人来玩,后面来的人越来越多。他听宋某某说赌博的场子是易某某开的,满庄的话都是给易某某200元抽水的钱。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22日晚上,他在彭某某家里的赌场玩牌九被现场查获,他去的时候带了2000元现金,到查获时还剩1300元,坐庄的人满账了,就会拿出一百或两百元给易某某当作抽水的钱。5、证人宋某某的证言,2017年2月22日晚上,有一二十人在彭某某家里的赌场参与推牌九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赌场是易某某开的,在彭某某家里已开过五次,赌博的人是易某某邀的,坐庄的人每次赢钱下庄之后都会按照赢钱数额的多少给易某某两百元到伍佰元不等。他除在赌场卖烟外,一般身上都会带几万元钱,给易某某资金支持,给参与赌博的人输钱后借钱,借出去的钱是让杨某记账,公安机关查获的杨某手机上记录记的数字就是借出去的账,总共是5.9万元。6、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明易某某租她家的房子搞赌博,每次都会给她租金600元,易某某在他家里开了十次左右赌场,每次都是易某某一个人开的,但是每次开赌场都会叫上宋某某。赌博的扑克牌、桌子都是他们自带的,宋某某专门在赌场内给他人借钱,杨某负责记账。2017年2月22日晚上,有大量人员在她家聚众推牌九,当天晚上宋某某还给宋某借了5000元。罗某某、才某某被抓的晚上也参与了赌博。7、证人覃乙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2日晚上,他在彭某某家里的赌场参与赌博被当场查获,赌局是易某某组织的,他输了1700元,才某某也参与了赌博,宋某某给参赌人员借过钱。8、证人陈甲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22日,他在彭某某家里的赌场参与推牌九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他一起参与过三四次,每次基本上都是这次被抓的这些人,赌局是易某某组织的,易某某收水钱,每次抽水两三百元不等,宋某某在场子里专门放高利贷。9、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22日晚上,他在彭某某家里的赌场参与推牌九赌博被当场抓获,被查获时他身上有200元钱,于某某、梅某某、汪某等人也参与了,赌博的场子是易某某开的,每次都是易某某喊的人来玩的。10、证人汪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22日晚上,他在彭某某家里玩牌九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其中一个叫辉姐的人也参与了赌博,他被查获时身上有两千多元,赌场是易某某开的。11、证人龙甲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22日晚上,他参与了在彭某某家里玩牌九赌博,后赌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他输了300元,还剩100元。12、证人陈乙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22日晚上,开设在彭某某家里的赌场被当场查获,赌场是易某某组织的,场地、参赌的人员、放高利贷的人都是易某某联系的,杨某负责记账,还有一次是在十几天前,也是易某某组织的,参与赌博的人基本上就是这次被抓的这些人。1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宋某某在场子里除卖烟外,还帮别人借钱,要她记账,2017年2月21日微信记录的就是宋某某借给他人的59000元,才某某也参与了赌博,赌局是易某某开的。14、证人佘某某2017年2月22日晚上,她在彭某某家里参与赌博被当场查获,听说赌场是易某某组织的,她看到易某某抽了几次水,每次都是两三百元。15、证人龙乙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22日晚上,彭某某家里的赌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她看到宋某某给一个叫“黑哥”的人递过一沓钱。16、证人易某的证言,证明宋某某在赌场数过钱,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了开设在彭某某家里的赌场,当时桌子有大量现金,地上还有一叠钱。1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易某某第一次开场子的时候他不在家,彭某某告诉他易某某在他家里开场,每场给1000元。18、证人才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22日晚上,在彭某某家里有十多人在赌博,她随身携带了17000元现金,在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时候,她将15000元塞给了覃某。19、证人才甲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22日设在彭某某家里的赌场被当场查获,赌场是易某某和宋某某开的。20、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22日他在彭某某家里的赌场参与赌博被当场查获,现场易某某等人抽过水,他以前在这里参与过赌博。21、证人梅某某、于某某、董某某、林某某、王某某、蔡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22日晚上,开设在彭某某家里的赌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2、抓捕现场照片、抓捕现场视频,证明抓捕现场情况。23、证据保全单、收缴物品清单、赌具照片、涉案赌资照片,证明涉案工具及赌资情况。24、微信信息,证明杨某记账情况。25、收缴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涉案赌资及工具情况。26、辨认笔录,证明龙某某、李某某辨认出于某某参与了赌博,陈乙某辨认出坐庄的李某某、宋某、覃某。27、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概貌情况。28、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系当场抓获。29、广东省番禺市人民法院(1995)番法刑初字第515号刑事判决书和本院(2007)石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有犯罪前科。30、证人、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明各自的身份信息。31、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证明他在彭某某家里租房开设赌场,一共至少开设了5次,庄家满庄之后跟他给两百元至伍佰元不等,他有时自己也坐庄,每次去彭某某家里的大约有一二十人,2017年2月22日被查获的赌局也是他组织的,这次人最多,基本上每次都是这些人,宋某、文某某、覃某、罗某某、钱吧,覃乙某、于某某、佘某某、梅某某、龙某某、才某某在旁边“搭虾子”。宋某某在赌场主要是卖烟和放高利贷,杨某帮宋某某道场子里放高利贷保管钱和记账。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了无人认领的16700元。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某某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是指控赌资金额有误,应为73620元,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易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易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先前羁押的4个月15日,即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本案涉案赌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伟人民陪审员 邓玉英人民陪审员 丁皓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梦林附法律、司法解释相关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