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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财保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洪全、刘妍梦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洪全,刘妍梦,刘妍珍,刘泽鑫,杨在银,李素云,李术国,天津市富顺吊运服务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财保45号之一申请人:刘洪全,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申请人:刘妍梦,女,200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刘洪全,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刘妍珍,女,200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刘洪全,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刘泽鑫,男,201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刘洪全,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杨在银,男,195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申请人:李素云,女,195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李术国,男,成年人,住天津市宁河区。被申请人:天津市富顺吊运服务队,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世纪花园10-3-301号。申请人刘洪全、刘妍梦、刘妍珍、刘泽鑫、杨在银、李素云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天津市富顺吊运服务队名下实际为被申请人李术国所有的津A×××××号锦重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刘洪全、刘妍梦、刘妍珍、刘泽鑫、杨在银、李素云已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洪全、刘妍梦、刘妍珍、刘泽鑫、杨在银、李素云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天津市富顺吊运服务队名下的津A×××××号锦重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期限为2017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12日。案件申请费920元,由刘洪全、刘妍梦、刘妍珍、刘泽鑫、杨在银、李素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瑞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