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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39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沈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沈建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3935号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五洲小区29幢6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081620235Y。负责人:田泽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岷,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沈建平,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沈建平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沈建平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爱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慧敏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