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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执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七妹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七妹,颜乙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1929号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浔东北路中段福万通大厦。法定代表人:苏德胜,该信用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兴,该信用联社员工。被执行人:罗七妹,女,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颜乙宏,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罗七妹、颜乙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526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给申请执行人信用卡透支本金29982.72元及利息、滞纳金,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罗七妹、颜乙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及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多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罗七妹名下有房产,遂查封了被执行人罗七妹所有的址在德化县××楼(泰峰楼)304室的房产,该房产目前已于(2017)闽0526执1931号一案中启动拍卖程序,本案移送参与该案的财产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炜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传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