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5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岳秀福犯盗窃罪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秀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399号之二被执行人岳海军,男,汉族,1979年2月2日生,山西省太谷县人。被执行人岳海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寿阳县人民法院(2014)寿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岳海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岳海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岳海军在中国农业银行太谷县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