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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4刑初27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建,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大渡口区。1990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0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5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在服刑期间被发现尚有贩卖毒品的漏罪未判决,2014年12月10日漏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与2014年5月4日判决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元,2017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渡检刑诉(2017)276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9月8日9时许,被告人孙建在重庆市大渡口区钰鑫小学公交车站公路对面,盗窃被害人洪某某停靠在路边面包车内的挎包一个(内装现金21000余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后将挎包及包内除现金外的其他物品丢弃。2017年9月9日,孙建被抓获归案,在其指引下,民警寻回被盗的挎包;案发后,孙建家属代为退缴赃款20700元。挎包和退缴的赃款现已经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孙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有累犯、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违法所得应予追缴。被告人孙建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9日起至2019年3月8日止。罚金尚未缴纳,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孙建退赔被害人洪某某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百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