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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30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郑德春与张俊、杨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春,张俊,杨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30民初332号原告:郑德春,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被告:张俊,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被告:杨甜,女,1986年7月20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原告郑德春与被告张俊、杨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德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俊、杨甜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限届满,被告张俊、杨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德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俊、杨甜归还给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2.本案诉讼费及因诉讼产生的损失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1日,被告张俊以需要到长沙做人工受孕手术并许以高额利息为由向原告借款7万元,借期6个月。快到借期时,被告只按约定偿还了4个月的利息,被告在此期间还继续向原告借款,原告知道被告在外借贷多,便要求被告尽快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可以减免。但被告却以各种借口不予归还,2016年5月,被告在不和单位打招呼的情况下突然失踪,虽有人找到了被告,但都表示无力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张俊、杨甜未予书面答辩。原告郑德春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借条原件1份,拟证明被告张俊向原告借款7万元的事实;2、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份及缴纳公告费的凭证1份,均与原件核对无异,拟证明原告为追讨欠款产生的损失;3、通道侗族自治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信息1份,已与原件核对无异,拟证明被告张俊与被告杨甜是夫妻关系;4、原告与被告张俊的短信记录1组,拟证明被告张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经庭审审查,4份(组)证据相互应证,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张俊、杨甜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俊于2015年7月21日向原告郑德春借款7万元并出具一张“今借到”,载明:今借到郑德春现金柒万元整,借期6个月,每月按时支付贰仟捌佰元。被告张俊向原告支付了4个月的利息就没有再向原告归还借款并失联。另,被告张俊与被告杨甜系夫妻关系,现被告张俊、杨甜均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通过公告向被告张俊、杨甜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费用260元系原告郑德春向人民法院报缴纳的。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郑德春与被告张俊的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郑德春提交的借据足以证明被告张俊向原告郑德春借款7万元的事实,且该借据未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张俊所欠借款应予返还。案涉借款产生于被告张俊与被告杨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归还的借款属于被告张俊与被告杨甜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张俊与被告杨甜共同偿还。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万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俊、杨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德春借款本金7万元。如被告张俊、杨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张俊、杨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立新人民陪审员  杨 思人民陪审员  粟上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许 慧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