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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民终3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赵军伟、宋海霞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军伟,宋海霞,丁伟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3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军伟,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海霞,女,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伟民,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祥,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姚军,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上诉人赵军伟、宋海霞因与被上诉人丁伟民,原审第三人姚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7)豫0403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军伟、宋海霞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赵军伟、宋海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军伟、宋海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上诉人赵军伟负担775元,宋海霞负担10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瑞英审 判 员 彭 莉审 判 员 张姗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 磊书 记 员 王钰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