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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21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尤生福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尤生福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宁0221民初2609号原告: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太沙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魏彦辉,系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女,1979年7月24日出生,回族,系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尤生福,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回族,系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平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荣,宁夏大潮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尤生福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17)宁0221民初2729号原告尤生福与被告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系同一原、被告针对同一仲裁裁决书,基于同一事实而提起的诉讼,故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原告尤生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荣,被告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尤生福住院期间护理费3432元(156元/天×22天)、停工留薪期工资76631.16元、经济补偿金51087.44元、安全风险押金1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648元,合计177798.6元,减去已经支付的63500元,再付114298.6元;2.判决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尤生福到平罗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其他应付款项;3.判决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尤生福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5月6日终止,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4.本案诉讼费由尤生福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将经济补偿金51087.44元变更为20154元。事实和理由: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尤生福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平罗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平劳人仲字(2017)116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尤生福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自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的平均缴费工资为3054元[(3125元×9个月+2841元×3个月)÷12个月],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1条”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础,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八级十二个月”之规定,尤生福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为12月×3054元/月=36648元。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平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76631.16元的裁决错误,故诉至本院。尤生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尤生福和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尤生福住院期间各项损失27131.29元,其中:医疗费9257.29元、护理费151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660元、交通费660元、鉴定费260元;3.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尤生福工伤保险待遇305990元,其中: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8061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389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8061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0616元、经济补偿金53744元,以上合计369490元,减去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63500元,再付305990元;4.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尤生福押金10000元;5.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尤生福补交2009年至2017年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金;6.本案裁决费由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尤生福系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自2009年9月5日起在该公司工作,尤生福的工种为维修工。2016年1月6日11时许,尤生福工作时从改造车间顶棚天窗下爬梯时,因爬梯抓手开裂,导致尤生福从高处坠落的事故。医生诊断尤生福的伤为:1、全身多发骨折;骨盆骨折、两侧骶岬、右侧髂骨后方骨折;两侧耻骨上下支骨折;左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腰4、5椎体两侧横突骨折;右侧第7肋骨骨折;2、面颅多发骨折;鼻骨骨折;右侧上颌窦各壁骨折;颧弓、颧骨骨折;两侧眼眶内外侧壁骨折;3、腹部闭合性损伤;左肾包膜下血肿;4、创伤失血性休克;5、颜面部多发皮肤裂伤;6、颅骨损伤;左枕部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额部硬膜下积液;7、双侧胸腔积液。因照顾不方便,尤生福共住院22天便回家卧床静养,期间的医疗费公司全部承担。尤生福的伤经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石嘴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因与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协商未果,尤生福提出劳动仲裁,但仲裁时未按照实际核实的工资标准6718元计算赔偿数额。另外,仲裁委对尤生福的二次手术费没有支持,而尤生福在近期又做了取钢板的二次手术,产生医疗费近6000元。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该承担该费用。尤生福在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八年,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却未给尤生福交纳社会保险。综上,尤生福诉至法院。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9月5日,尤生福到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维修工作。2016年1月6日,尤生福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在石嘴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2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承担。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尤生福由其妻子护理,其妻系农民。2016年3月17日,尤生福被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6年4月28日,经石嘴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评定尤生福的伤残等级为八级。2017年6月8日,尤生福向平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平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30日作出平劳人仲字(2017)116号仲裁裁决书,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尤生福对该仲裁裁决均不服,提起诉讼。另查明,2014年9月至2017年5月,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尤生福参加了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在工伤保险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前尤生福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3189元,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6718元。事故发生后,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尤生福生活费63500元。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取尤生福安全风险押金10000元。上述事实,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备案表、工伤保险缴费清单及尤生福提交了劳动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医疗费票据、收据、疾病诊断证明书。经庭审质证,尤生福认为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劳动用工备案表可以证明其到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时间为2009年;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予认可,认为从劳动合同中看出尤生福从2009年一直在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的,合同的内容除了劳动者的名称以及住址由劳动者自己签订外,其他的均有用人单位大地公司签署;工伤保险缴费清单只是一部分,不能达到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对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对其他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尤生福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仲裁裁决书认定的尤生福入职时间为2009年有异议,认为该认定的事实属于尤生福自述,没有证据证实。本院对尤生福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本案中,尤生福在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中受伤系工伤。尤生福于2017年6月8日申请仲裁时,要求解除与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无异议,视为尤生福与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6月8日解除;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尤生福参加了工伤保险,尤生福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交通费、鉴定费,属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由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尤生福向平罗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根据尤生福受伤部位和伤残等级,本院认为尤生福停工留薪期应为12个月,护理天数为100天,故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尤生福停工留薪期工资为80616元(6718元×12个月),支付尤生福护理费10727元(39152元÷365天×100天);解除劳动关系前尤生福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3189元,故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尤生福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8268元(3189元×12个月);尤生福在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六年半,应视为七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应为47026元(6718元×7个月);尤生福主张的营养费660元,因没有证据证明需要加强营养,故本院不予支持;尤生福要求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其补交2009年至2017年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金,不属本案处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以上损失共计176637元,扣除已支付的63500元,再付113137元。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退回尤生福安全风险押金1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尤生福与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6月8日解除;二、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尤生福停工留薪期工资80616元、护理费1072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268元、经济补偿金47026元,共计176637元,已付63500元,再付113137元;三、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负责到平罗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尤生福办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四、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尤生福安全风险押金10000元;五、驳回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尤生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赵文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高倩书记员田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