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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思俭与李先维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思俭,李先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635号申请执行人:王思俭,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李先维,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王思俭与被执行人李先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思俭申请撤销对本院(2016)苏0381民初75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6)苏0381民初75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刘杉林审判员  曹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长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