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刑更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蓝宗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蓝宗仁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796号罪犯蓝宗仁,女,1971年11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壮族,小学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2日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蓝宗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蓝宗仁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9日作出(2007)来刑一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对被告人蓝宗仁的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4月19日入监狱服刑。2011年10月25日、2015年3月27日经本院分别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0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7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蓝宗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蓝宗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蓝宗仁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蓝宗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起至2017年5月止共获奖励分93.82分,评为2016年度监狱优秀学员。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分累总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蓝宗仁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蓝宗仁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3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闭燕华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梁秋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英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