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3民初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周蔚与陈兴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蔚,陈兴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3民初2185号原告:周蔚,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被告:陈兴法,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原告周蔚与被告陈兴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周蔚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蔚撤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周蔚负担。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自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