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肖婷婷与王正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婷婷,王正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1875号原告:肖婷婷,女,1986年11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王正楷,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肖婷婷与被告王正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肖婷婷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婷婷撤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肖婷婷负担。审判员 张成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钰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