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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肖婷婷与王正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婷婷,王正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1875号原告:肖婷婷,女,1986年11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王正楷,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肖婷婷与被告王正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肖婷婷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婷婷撤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肖婷婷负担。审判员  张成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钰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