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3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焦二辉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二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3刑初472号公诉机关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二辉,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6月16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高占伟,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公诉刑诉[2017]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二辉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晓丽、李梦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二辉及辩护人高占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2日15时18分,焦二辉驾驶一辆牌照为豫K×××××的小型轿车沿许繁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毛屯刘村北150米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由司某2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随相撞,造成司某2受伤,后司某2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焦二辉驾车逃逸。经许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焦二辉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有焦二辉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焦二辉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焦二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焦二辉系初犯、偶犯,且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被告人焦二辉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各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请求对被告人焦二辉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2日15时18分,焦二辉驾驶一辆牌照为豫K×××××的小型轿车沿许繁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毛屯刘村北150米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由司某2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随相撞,造成司某2受伤,后司某2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焦二辉驾车逃逸。经许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焦二辉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焦二辉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焦二辉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焦二辉的供述及辩解,证明被告人焦二辉对自己于2017年5月12日15时10分左右在许繁路毛屯刘村北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证人司某1的证言,证明被害人司某2驾驶电动三轮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3.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焦二辉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的经过。4.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焦二辉驾驶的肇事车辆受损情况接受维修的经过。5.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天正司鉴[2017]痕迹鉴字第8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被告人焦二辉驾驶的机动车与被害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过碰撞。6.许昌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许莲司鉴所[2017]病鉴字第1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被害人司某2因交通事故受伤,抢救无效死亡。7.许昌县交通管理大队许县公交认字[2017]第1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焦二辉应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8.被告人焦二辉身份信息证明,证明被告人焦二辉出生于1989年9月17日,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9.无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焦二辉无犯罪记录10.驾驶证查询结果,证明被告人焦二辉至案发时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C1证。1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被告人焦二辉案发时驾驶的车辆(车牌号为豫K×××××)所有人为焦二辉本人。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1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焦二辉交通肇事犯罪属于投案自首。13.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各一份,证明被告人焦二辉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对焦二辉的刑事处罚。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二辉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后逃逸,且在该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焦二辉案发后主动到办案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二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 判 长 甄满长审 判 员 王珍霞人民陪审员 葛玉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齐会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