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沈承高与刘春梅重庆天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921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承高,刘春梅,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1392号原告:沈承高,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平,重庆市巴南区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春梅,女,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冬蕾,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桥南稻香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3202A。法定代表人:蒋德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涛,男,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西华路2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0371395Q。法定代表人:周礼素。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涛,男,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沈承高与被告刘春梅、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沈承高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承高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承高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沈承高负担。审判员 史春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