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40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朱立霞与高修彦、济宁正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立霞,高修彦,济宁正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4042号原告:朱立霞,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高修彦,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济宁正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纸坊镇隋庄村中心街13号。法定代表人:高修彦,系公司总经理。被告: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10号B901、916室(园区)。法定代表人:尹玉林,系公司总经理。原告朱立霞与被告高修彦、济宁正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朱立霞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立霞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立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10元,由原告朱立霞承担。审 判 长 杨存灵人民陪审员 李永葆人民陪审员 鹿献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丽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