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43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新影商行、深圳市新生股份合作公司与深圳市粤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新影商行,深圳市新生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粤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439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新影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0854335-0。法定代表人:肖捷思。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生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村,组织机构代码:19247262-6。法定代表人:陈超美。委托代理人林坚,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粤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六道路敦煌大厦6A-1,组织机构代码:745184326。法定代表人:林宝南。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新影商行、深圳市新生股份合作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粤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一、被执行人深圳市粤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搬离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新生社区低山南路10号的房屋并将该房屋交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新影商行与深圳市新生股份合作公司;二、被执行人深圳市粤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新影商行支付租金人民币1292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64元,合计人民币130216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三、被执行人深圳市粤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生股份合作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493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四、被执行人深圳市粤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据生效判决将深圳市龙岗区新生社区低山南路10号房屋交还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不能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雄才执行员 袁海强执行员 黄真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学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