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青松、马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青松,马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张青松,男,1990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执行人:马节,男,1987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本院在执行张青松与马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马节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福彦审判员 胡文景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