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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2551号原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戚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凤,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华,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原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计79.5元,由原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皓常人民陪审员  江佩窈人民陪审员  曾国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娅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