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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执30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魏书停因盗窃犯罪退赔受害人损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书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3014号之一被执行人:魏书停,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3刑初455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魏书停因盗窃犯罪退赔受害人损失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魏书停个人银行账户中的1380元,受害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出具了终结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豫0183刑初455号刑���判决书中的缴纳退赔款一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耀强审判员  李圣洁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淑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