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4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施庆安与江苏天龙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庆安,江苏天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30民初4309号原告:施庆安,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告:江苏天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淮河北路1-27号。法定代表人:周新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该公司股东。原告施庆安与被告江苏天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置业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永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庆安、被告天龙置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庆安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天龙置业公司向原告公开2015年4月至今的财务会计账簿并进行审计;2、要求被告提供其公司涉及的诉讼案件全部卷宗材料及庭审笔录;3、要求被告提供盱眙县人民政府安置房中心回购被告天龙置业公司开发的现代名城小区安置房回购款进账与支出明细,以及被告天龙置业公司给盱眙县财政局的保证金回款及用途明细;4、要求被告提供王晓峰及周新成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的明细及用途明细;5、要求被告提供王晓峰及周新成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以现代名城卖房变相担保的全部合同及买房款明细;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公司股东,股份占8%。王晓峰担任被告天龙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后被罢免,2015年4月30日起,王晓峰重新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7年王晓峰在原告不知道的情况下,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妻弟。原告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无从知晓,原告多次要求查看公司财务账目,但都遭拒绝。依照公司法的股东,股东享有知情权,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如原告所请。被告天龙置业公司辩称:1、原告要求公开公司财务账目诉前并未提出书面申请,其请求应予驳回。股东只有查阅公司财务账目的权利,但没有公开账目的权利,其要求公开不能支持;2、原告要求对公司财务账目进行审计超越法律赋予其权利;3、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均超越股东知情权范围,且未明确其要求查阅的目的和原因,应当予以驳回。另公司因股东之间产生矛盾,公司现没有办公地点、没有会计、也没有账簿。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天龙置业公司于2010年10月10日设立,注册资本为2020万元,原告施庆安系该公司股东,出资161.6万元,占公司8%股权。被告天龙置业公司在经营期间,因张祥连、原告施庆安等股东与原法定代表人王晓峰产生矛盾,张祥连、原告施庆安等股东在被告公司门上张贴申请书,申请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以了解公司运营状况,但被告天龙置业公司未能提供。另被告天龙置业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公司应当在审计后十五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但被告公司也没有按公司章程这一规定履行。本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状况之权利,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之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本案中,原告施庆安系被告天龙置业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相关会计账簿有查阅权。故现原告施庆安要求查阅被告天龙置业公司2015年4月以来的财务会计账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对账目进行审计,不属于股东知情权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提供涉及公司诉讼案件全部卷宗材料及庭审笔录,不属于股东知情权范围,且涉及公司案件的卷宗材料、庭审笔录由法院保存,被告客观无法提供,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施庆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均系要求公司提供经营过程中的资金往来,其通过查阅公司账簿均可知晓。被告辩称因公司股东之间存在矛盾,现公司没有办公地点、没有会计,没有账册。对此,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公司法人,应当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提供公司财务账簿以便股东查阅,故对被告上述抗辩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天龙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提供2015年4月至2017年9月的财务会计账簿供原告施庆安到公司财务室查阅。二、驳回原告施庆安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江苏天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戴永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