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3民初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漳州市闽信物资有限公司与王顺南、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闽信物资有限公司,王顺南,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3民初109号之一原告:漳州市闽信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北环路岱山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05374061X。法定代表人:陈惠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侃,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睿,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顺南,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县后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156584655H。法定代表人:杨龙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标,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漳州市闽信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顺南、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漳州市闽信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漳州市闽信物资有限公司以其拟与王顺南、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州市闽信物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625元,减半收取计19812.5元,由漳州市闽信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芹生人民陪审员 XX武人民陪审员 赖杜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秋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