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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运宏与刘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宏,刘仁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2024号原告刘运宏,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被告刘仁伟,男,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原告刘运宏诉被告刘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诉称,2009年,原告刘运宏借给被告刘仁伟100000元,用于购买液压件,被告刘仁伟已经偿还原告20000元。剩余80000元,于2013年2月3日,被告刘仁伟给原告刘运宏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刘仁伟偿还借款80000元及相应利息;二、被告刘仁伟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地址及其他信息,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身份无法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运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忠伟审 判 员  公为成人民陪审员  汪 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