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东贤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贤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4刑初71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东贤,男,199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住镇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7)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东贤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东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李东贤驾驶豫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镇平县西三里河路处时,被镇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抽血检测。经检测,从送检的静脉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6.OOmg/100m1。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抓获经过,书证等。据此认为,被告人李东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东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李东贤驾驶豫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镇平县西三里河路处时,被镇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抽血检测。经检测,从送检的静脉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6.OOmg/100m1。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东贤关于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供述,且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且被告人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东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东贤认罪态度较好,故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东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照猛 来源:百度“”